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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刑诉终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谈新法与刘富梅、谈卫东、孔杰、邵正诬告陷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谈新法,刘富梅,谈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刑诉终字第00003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谈新法。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刘富梅。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谈卫东。上诉人谈新法、刘富梅、谈卫东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4)徒刑诉初字第000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我们提供病历、鉴定报告,向一审法院起诉孔杰、邵壮构成伪证罪,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这次又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状,要求法院追究孔杰、邵壮诬告陷害罪、侵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被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错误裁定,维持立案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谈新法、刘富梅、谈卫东诉原审被告人孔杰、邵壮犯诬告陷害罪、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罪,原审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自诉人仅提交谈国生和谈新法的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书、病历等证据,缺乏自诉罪证,不符合刑事自诉的条件和范围,裁定对自诉人谈新法、刘富梅、谈卫东的起诉不予受理。因三上诉人起诉原审被告人孔杰、邵壮构成诬告陷害罪、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罪,不符合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的范围,故三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建平审判员  冷德华审判员  张伍龙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