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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商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秦海涛、司爱莲、马志彬、张爱华、马东波、赵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海涛,司爱莲,马志彬,张爱华,马东波,赵丽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商初字第974号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3188号。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被告秦海涛。被告司爱莲。被告马志彬。被告张爱华。被告马东波。被告赵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海涛、司爱莲、马志彬、张爱华、马东波、赵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物一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帐号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傅安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帅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