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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303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杭州临安众力电子有限公司与宁波阳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临安众力电子有限公司,宁波阳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3038-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临安众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法定代表人:张高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阳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法定代表人:许定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555号杭州临安众力电子有限公司诉宁波阳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宁波阳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118.4元,经分配,杭州临安众力电子有限公司受偿108400.4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宁波阳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杭州临安众力电子有限公司人民币294601.6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303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孟祥亭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