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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吉林省乔富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吉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乔富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吉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219号原告吉林省乔富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白杨被告张某某,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吉林省分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负责人王妹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乔富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吉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乔富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吉林省乔富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