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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何金风与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风,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612号原告何金风,女,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个体户。被告张华,女,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金风诉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金风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国滨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