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55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孙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5532号罪犯孙某,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灵璧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沐集监区服刑。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2010)灵刑初字第00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孙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13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按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某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10月2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汤晓红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葛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