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01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兴红与被告黄曼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01291号原告:李兴红被告:黄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红与被告黄曼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红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兴红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红撤回对被告黄曼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兴红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