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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民终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福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与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终字第2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GregoryStephenForan,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法定代表人林文智,总经理。上诉人福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9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由买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实际收货单位为厦门富山诚达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因此与被上诉人具有买卖合同关系的是厦门富山诚达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故本案应由该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讼争《买卖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则由买方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该《买卖合同》是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虽然本案部分货物是由厦门富山诚达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签收,但该公司只是上诉人指定的收货人,而且合同明确载明买方为上诉人福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因此讼争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买方应为上诉人。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因此原审法院享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雷晓琴代理审判员  汪 霞代理审判员  张佳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