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56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盛云飞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盛云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5604号罪犯盛云飞,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南陵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串河监区服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7日作出(2009)浦刑初字第10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盛云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20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12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盛云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13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盛云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4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盛云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盛云飞减去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12月2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汤晓红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