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非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莆田市城厢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林建、唐雪风计划生育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莆田市城厢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林建,唐雪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非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城厢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林春生,局长。委托代理人肖国雄,该局干部。被执行人林建,男,汉族,农民,住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唐雪风,女,汉族,农民,住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莆城计生征决(2013)华亭0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4)城执审字第91号裁定书,申请人莆田市城厢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莆城计生征决(2013)华亭0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夫妇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7368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该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房屋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4)城执审字第91号行政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少甫执行员 曾广霖执行员 陈捷勋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 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