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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筠连非执审他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黄先成与筠连县蒿坝镇罗汉林一煤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黄先成,筠连县蒿坝镇罗汉林一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筠连非执审他字第101号申请人黄先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孝彬,四川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筠连县蒿坝镇罗汉林一煤矿。法定代表人:陈志坚,负责人。申请人黄先成与被申请人筠连县蒿坝镇罗汉林一煤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案,筠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筠劳人仲案(2014)149号仲裁调解书,调解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12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黄先成30560元。逾期后,被申请人筠连县蒿坝镇罗汉林一煤矿未履行该调解协议,申请人黄先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筠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筠劳人仲案(2014)149号仲裁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必权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