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徐波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波,程娟,朱志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徐波。申请执行人程娟。被执行人朱志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3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朱志旭发出限期履行法定义务执行通知书,逾期���执行人仍未履行。其已被本院查封的财产现不便处置,申请执行人徐波、程娟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证据,故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证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是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0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郑绪刚审判员  朱新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维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