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仓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颜家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家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仓刑初字第467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家平,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隆昌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南溪县。2010年6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3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25日经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4)1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家平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俊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家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1月5日18时许,被告人颜家平窜至福州市仓山区一民房二楼,进入被害人毛某某未上锁的房间内盗取苹果4代(8G)MD128CH/A型手机一部(鉴定价值人民币154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无法鉴定价格)以及现金约人民币100元。被告人颜家平将被盗苹果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500元,将被盗诺基亚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100元。被盗苹果手机已追回返还被害人。2、2014年1月6日晚上,被告人颜家平窜至福州市仓山区一民房一楼出租屋内,盗走被害人吴某某家中爱玛牌TDT-059Z型电动自行车一部(鉴定价值人民币1625元)。被告人颜家平将被盗电动车销赃得款人民币300元。3、2014年3月3日15时许,被告人颜家平窜至福州市仓山区一民房内,盗取被害人陈某某放于四楼出租屋内的一套台式兼容机电脑(鉴定价值人民币310元)。被告人颜家平将被盗台式兼容机电脑销赃得款人民币600元。被盗台式兼容机电脑已追回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颜家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颜家平的供述和辩解,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的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侦破经过、(2010)仓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书、福清监狱出具的罪犯档案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提取笔录及赃物照片、被盗电脑配置清单、电动车票证、情况说明、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平面图等书证,被害人毛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证人马某某、余某某的证言,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颜家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颜家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颜家平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颜家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颜家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3月7日起至2014年12月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颜家平退赔人民币一千七百二十五元,分别返还被害人毛某某一百元和被害人吴某某一千六百二十五元。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颜家平涉盗窃案的赃款、赃物、赃物折价款,返还被害人毛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珲人民陪审员 陈 云人民陪审员 施孔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薇附:本刑事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