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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密执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于功敏申请执行杜帅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功敏,杜帅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密执字第696号申请执行人于功敏,男,汉族。被执行人杜帅锋,男,汉族。于功敏申请执行杜帅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密市公证处作出的(2012)新密证经字第04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及(2014)新密执证字第00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公证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帅锋银行存款173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李江海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爱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