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民三初字第42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石莹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莹,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三初字第4233号原告石莹,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代理人石中孝,男,195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09号环球置地广场20层,组织机构代码78331353-9。负责人陈敬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欣,该公司法务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莹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莹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洪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奂呈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