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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欧阳现妹、李某甲、李某乙、李光钗与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现妹,李某甲,李某乙,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615号原告欧阳现妹,女,195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原告李某甲。原告李某乙。原告李某甲、原告李某乙法定代理人暨原告李光钗,男,195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上列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春治、林同慧,均系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一南路。负责人陈连荣。委托代理人林伙忠、林竞舟,均系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现妹、原告李某甲、原告李某乙、原告李光钗诉被告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无力缴纳诉讼费及庭外与被告协调为由主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现妹、原告李某甲、原告李某乙、原告李光钗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官永琪人民陪审员  李 芬人民陪审员  陈碧榕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晓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