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执行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陈健全与陈胜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健全,陈胜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行字第268-1号申请人陈健全。委托代理人陈华,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胜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周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胜双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胜双在中国工商银行周宁支行账户有存款23461.4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胜双在中国工商银行周宁支行账户存款23461.4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 雄执行员 林水华执行员 周荣鑫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珠芳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