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沂南商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王恩广与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沂南县朝阳新城小区项目部、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恩广,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沂南县朝阳新城小区项目部,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尉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沂南商初字第810号原告:王恩广,男,1969年8月9日生,汉族,住沂南县。委托代理人:孙启功,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沂南县朝阳新城小区项目部,住所地:沂南县城朝阳路南段。被告: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109号。被告:尉东,男,1964年8月5日生,汉族,住莒南县。原告王恩广与被告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沂南县朝阳新城小区项目部、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尉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启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沂南县朝阳新城小区项目部、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尉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恩广诉称:被告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山东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沂南县城朝阳新城小区高层住宅建设项目后,尉东作为项目经理负责施工,期间使用原告模板,累计欠原告款6706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付至今,请求判令被告偿付欠款67060元。被告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沂南县朝阳新城小区项目部、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尉东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山东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沂南县城朝阳新城小区高层住宅建设项目后,尉东作为项目经理负责施工。建设期间使用原告模板,2013年5月14日,尉东为原告出具欠款条,签字确认欠模板租赁款金额为67060元,并加盖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沂南县朝阳新城小区项目部的公章。上述事实主要依据本院庭审调查和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等证据材料认定,有关证明材料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对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被告欠原告模板租赁款6706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佐证,事实清楚,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欠款670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沂南县朝阳新城小区项目部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沂南县朝阳新城小区项目部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尉东均未出庭,也未提出答辩意见,不能认定他们间的责任承担关系,按共同承担责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尉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王恩广欠款67060元。二、驳回原告王恩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7元,保全费584元,由被告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尉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家祥审 判 员 刘兆义人民陪审员 刘泽鹏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