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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执字第0096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委娟茹与被执行人张治荣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委娟茹,张治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字第00966号申请执行人委娟茹,女。被执行人张治荣,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莲民一初字第00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治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1款、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以协助通知书为准)。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具体名称、数量、种类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为准)。四、冻结被执行人在有关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股票等,包括股息或红利等利益(以协助通知书为准)。五、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财产权属亦不得设定他项权利。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六、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限被执行人10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