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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汽开执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庭基、王莲英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苏庭基、王莲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汽开执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苏庭基、王莲英。上列当事人因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长国立证字第767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执行人王莲英购买的,由鲁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二道区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艳民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左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