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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厦民认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上海米开罗那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厦门首能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米开罗那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厦门首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认字第41号申请人上海米开罗那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9851487-X。法定代表人万新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树冠,北京市万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云,男,该公司销售工程师。被申请人厦门首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章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惟金,福建建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上海米开罗那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开罗那公司)申请撤销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4)第148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米开罗那公司诉称,厦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厦门仲裁委)作出的厦仲裁字(2014)第148号仲裁裁决明显违法:一、仲裁程序违法。仲裁过程中仲裁员违反法律规定允许厦门首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能公司)的相关人员至少1人旁听,在双方没有达成公开庭审协议的情况下这显然违法。二、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米开罗那公司对首能公司仲裁时提交的传真复印件即《米开罗那总经理向全国郑重声明》的真实性当庭进行否认,米开罗那公司从未发出过该份传真,该份证据系首能公司伪造,仲裁庭依据证据复印件擅自推定米开罗那公司应退还货款没有法律依据。三、仲裁员在仲裁时有枉法裁决行为。仲裁员让米开罗那公司接受调解并声称如不调解就裁决,申请撤销也不可能。米开罗那公司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厦仲裁字(2014)第148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首能公司辩称:一、米开罗那公司在申请理由中所述事实与理由存在错误和矛盾之处。1、首能公司仲裁时提交的米开罗那公司于2013年8月14日向首能公司发出的传真件与2013年8月15日米开罗那公司在电池论坛上发表的《米开罗那总经理向全国郑重声明》是完全不同的两份证据。2、米开罗那公司陈述传真件是首能公司伪造的,但随后又陈述“即使根据该传真复印件所述,该份传真日期是8月14日……”即米开罗那公司已承认了该传真件的真实性,由此可见,其陈述前后矛盾。二、厦门仲裁委的仲裁程序依法进行,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本案庭审时,仲裁庭针对有答辩人员工参与庭审的事宜明确询问米开罗那公司是否同意,米开罗那公司明确表示同意而且在庭审笔录中有记载,本案也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案件,仲裁庭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三、米开罗那公司与首能公司就手套箱退货事宜已达成退货合意,首能公司不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形,仲裁庭仲裁合法有据。请求米开罗那公司驳回的申请。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7日,首能公司与米开罗那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首能公司向米开罗那公司采购规格型号为Universal(2440/760)手套箱一台,价款132000元,合同还约定了产品质量标准、验收方法标准、异议时间和方法、违约责任、仲裁条款等内容。2012年9月6日,米开罗那公司提供了货物,首能公司予以验收,并于2012年12月10日付清货款。2013年3月13日,首能公司在开始使用手套箱后出现质量问题,米开罗那公司多次派人维修。后双方协商未果,首能公司提起仲裁,厦门仲裁委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厦仲裁字(2014)第148号仲裁裁决。本院认为,首能公司在仲裁庭审过程中提交的标题为《米开罗那总经理向全国郑重声明》电子传真件,米开罗那公司仲裁庭审质证时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暂时无法确认,但确认确实传真过,故米开罗那公司诉称从未向首能公司发过该传真,与其仲裁质证意见前后矛盾,米开罗那公司主张该证据系首能公司伪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米开罗那公司在仲裁过程中对厦门仲裁委审理程序并未提出异议,其主张厦门仲裁委仲裁程序违法,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米开罗那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存在枉法裁决的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米开罗那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米开罗那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上海米开罗那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尤冰宁代理审判员  师 光代理审判员  靳 羽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婧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