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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执行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彭世长与陈桂英、黄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世长,陈桂英,黄天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执行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彭世长,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陈桂英,女,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黄天文,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彭世长诉被告陈桂英、黄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桂英、黄天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支付款项43000元,截止2014年7月11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项43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或线索,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顺昌县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拥军代理审判员  徐谦翔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春英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五)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