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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滨民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王晓东与江阴永荣工贸有限公司、益良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东,益良钧,江阴市XX纺织有限公司,江阴永荣工贸有限公司,益森林,益网均,黄新国,李一鸣,李一聪,李琴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滨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王晓东,男,1970年12月4日生,汉族。被告益良钧,男,1970年11月4日生,汉族。被告江阴市XX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工业集中区松文头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77248177-2。被告江阴永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锡张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77543084-X。被告益森林,男,1947年4月19日生,汉族。被告益网均,男,1975年11月30日生,汉族。被告黄新国,男,1966年12月5日生,汉族。被告李一鸣,男,1977年5月11日生,汉族。被告李一聪,男,1986年5月26日生,汉族。被告李琴玉,女,1973年12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东诉被告益良钧、江阴市XX纺织有限公司、江阴永荣工贸有限公司、黄新国、益森林、益网均、李一鸣、李一聪、李琴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东经本院催缴诉讼费后,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宇英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成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