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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湘乡市房产管理所与被告刘绍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乡市房产管理所,刘绍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685号原告湘乡市房产管理所。法定代表人李志良,所长。被告刘绍余,男,1955年4月7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湘乡市房产管理所与被告刘绍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乡市房产管理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湘乡市房产管理所负担。审 判 员  谢兵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思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