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宜昌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卢光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732号原告宜昌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体育场路2-3号。法定代表人赵向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覃栗,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新元,该公司员工。被告卢光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卢光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其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