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0190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崔艳琪与被告刘璟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1903号原告崔某,女,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刘某,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加拿大希科西安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