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滦执字第470-49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福信等21人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铮诚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11)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才,姜志洋,宋小花,姜海维,姜嘉平,姜伦,王树彬,姜山,冷文义,邢竣河,侯福礼,侯锐军,姜振民,邢满,邢俊良,邢俊明,姜志华,裴友,侯福信,张永枝,姜芬,承德市双滦区铮诚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滦执字第470-490号申请执行人张桂才,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申请执行人姜志洋,男,199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申请执行人宋小花,女,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申请执行人姜海维,男,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申请执行人姜嘉平,男,199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申请执行人姜伦,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申请执行人王树彬,男,195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申请执行人姜山,男,1955年9月2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申请执行人冷文义,男,1959年5月29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申请执行人邢竣河,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申请执行人侯福礼,男,195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申请执行人侯锐军,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申请执行人姜振民,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申请执行人邢满,男,199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申请执行人邢俊良,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申请执行人邢俊明,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申请执行人姜志华,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申请执行人裴友,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申请执行人侯福信,男,196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申请执行人张永枝,女,195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申请执行人姜芬,男,195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铮诚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地址承德市。申请执行人侯福信等21人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铮诚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滦劳仲案字(2014)3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4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侯福信等21人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铮诚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滦劳仲案字(2014)31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和解并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秋鹏审判员 张慧锴审判员 张春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