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孔一平走私、运输毒品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一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刑初字第186号公诉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一平,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2014年1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国云,云南景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字(2014)第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一平犯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红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一平及其辩护人李国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3日,被告人孔一平携带毒品从缅甸小勐拉前往湖北武汉。当日8时50分许,行至217界碑附近中方一侧接受打洛边防检查站执勤人员检查,当场从孔一平小腿处查获毒品可疑物2块,净重557克。被告人孔一平被当场抓获。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一平走私、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557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孔一平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孔一平受他人指使运输毒品,在本案中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孔一平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3日,被告人孔一平携带毒品从缅甸小勐拉非法进入我国境内,欲将毒品运往湖北省武汉市。当日8时50分许,其步行至217界碑附近中方一侧打洛镇境内时,打洛边防检查站执勤人员当场从孔一平左右小腿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块,净重557克,即将孔一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材料,证实公安机关在打洛口岸停车场附近边防巡逻抓获被告人孔一平的时间、地点及经过。2、现场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孔一平小腿处查获毒品可疑物2块的事实。3、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检材提取笔录及照片、毒品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557克。被告人孔一平对称量结果及鉴定意见均无异议。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笔录及物证照片,证实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557克、手机1部、人民币1000元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5、居民身份证、人口基本信息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孔一平的身份情况。6、人员活动轨迹信息,证实孔一平的活动轨迹信息,并于2013年10月7日21时在勐海县打洛镇国华宾馆登记住宿的情况。7、被告人孔一平供称,2013年9月底,其一个人从广东省东莞坐车来缅甸的小勐拉赌博,当时带了4万元钱输完。一个月前,其在赌场里认识一个叫“林哥”的男子,介绍其做赚钱的生意带违禁品。2014年1月13日早上8时许,一个30多岁的男子来到其住的缅甸小勐拉鑫豪宾馆315房间,他说是“林哥”介绍来的,那个男子从手提包内拿出2片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用白色胶布绑在其左右两个小腿上,后两人相互留了电话说让其先到打洛再安排,事成后给其3万元钱。其坐一辆摩托车从缅甸小勐拉走小路行驶到打洛国门的铁丝网旁,其下车步行钻过打洛国门的铁丝网,走了约20多米遇见中国边防武警检查,当场从其的左右两个小腿处查获2片毒品可疑物。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孔一平对其从中缅边境217界桩附近小路走私毒品非法入境的地点进行了指认。9、情况说明,证实孔一平供述的嫌疑人“林哥”和“林哥”的同伙30多岁男子,因无身份信息无法查找。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孔一平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走私运输,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一平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孔一平的辩护人提出孔一平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所提孔一平系受他人指使运输毒品的意见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孔一平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本院根据被告人孔一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孔一平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重557克、手机1部依法没收。查获的人民币1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丽诚审 判 员 卢正坤代理审判员 岩 甩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刀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