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鸡冠执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杨宏伟申请执行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宏伟,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杨宏伟,男。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兴春,男。本院在执行杨宏伟申请执行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本案执行标的121661.87元,未执行121661.87元,执行费1725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以实际标的履行日期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鸡冠执字第7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勇执行员 吕昌斌执行员 梁大钢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金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