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连法民一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马国均诉被告冯世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均,冯世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连法民一初字第109号原告马国均,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被告冯世仿,男,1968年10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国均诉被告冯世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国均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顶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枫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