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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连法民一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马国均诉被告冯世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均,冯世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连法民一初字第109号原告马国均,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被告冯世仿,男,1968年10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国均诉被告冯世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国均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顶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枫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