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民执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胡某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民执字第457号申请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胡某。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1)博民初字第15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某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1)博民初字第15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国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