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傅湖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傅湖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229号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黄云根,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磊,联社职员,特别授权。被告:傅湖田。本院在审理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傅湖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协议,被告傅湖田已偿还全部本息,不需要法院继续审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庞芝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智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