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民初字第01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杨欣澎与史飞驰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欣澎,史飞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户民初字第01185号原告杨欣澎,男,1956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5607173151,住户县祖庵镇祖庵村东七街412号。被告史飞驰,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户县蒋村镇念庄村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欣澎诉被告史飞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欣澎于2014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欣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焦建航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化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