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刑初字第0103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叶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九法刑初字第0103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月18日被查获并被关押,次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18日被解除监视居住,同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4)10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清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被告人叶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一出租屋内开设了一家麻将馆,长期邀约、组织他人在麻将馆内进行“推倒胡”的麻将赌博,从中“抽头”谋利。2013年1月18日,被告人叶某组织朱某某、王某某、郑某某等12人在该麻将馆内以“五拖幺”即500元拖1000元的赌注打“推倒胡”麻将,每桌“抽头”1200元。当日21时许,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上述麻将馆,当场查获包括被告人叶某在内的参赌人员13人,查获赌资175500元。被告人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传唤证、户口信息、监视居住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赌资汇总表、辨认笔录、照片、指认作案现场笔录、提取笔录、清点记录、扣押决定书、收缴物品决定书、残疾人证、病历,证人吴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郑某某、但某、蓝某某、申某、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袁某、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叶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二、在案赃款人民币十七万五千五百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四清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科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