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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刑执字第366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武菊香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菊香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济刑执字第3669号罪犯武菊香,女,1956年11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烟开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菊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烟刑再字第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立案后5日内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驻山东省女子监狱检察室检察员王晶、吴真超,出庭履行职务,山东省女子监狱王晓丽、李倩,罪犯武菊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了旁听。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武菊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罪犯武菊香减刑,并当庭宣读了罪犯武菊香在服刑期间的奖励情况等证据材料,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武菊香提请减刑建议,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本人亦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武菊香案发后退缴全部赃款。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虽然年老,仍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至2013年8月,考核分计41.4分,受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武菊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武菊香好地接受教育改造,报请对其减刑释放,由于其系职务犯罪,根据目前国家关于从严控制“三类罪犯”减刑、假释的政策要求,不宜对其放宽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菊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颖颖代理审判员  吕厥中代理审判员  毕 飞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连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