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088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刘金祥与燕治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祥,燕治祥,燕香娥,暴爱英,燕亮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884号申请执行人刘金祥,男,195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燕治祥,男,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燕香娥,女,1960年8月9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暴爱英,女,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燕亮宽,男,195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26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燕治祥、燕香娥偿还申请执行人刘金祥借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暴爱英、燕亮宽承担连带责任;由被执行人燕治祥、燕香娥负担案件受理费13680元及申请执行费10040元,被执行人暴爱英、燕亮宽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神执字第0088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燕香娥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8116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2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解光勤审 判 员 徐 鹏代理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贺晓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