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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行非诉审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计生局与向彪、安慧权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doc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彪,安慧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思行非诉审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向彪,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思南县人,务农。被执行人安慧权,女,1973年10月15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思南县人,务农,系被执行人向彪之妻。申请执行人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的思人口征决(2014)00017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向彪、安慧权夫妇征收抚养费。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向彪、安慧权夫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思人口征决(2014)00017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亨佑审判员  邵茂盛审判员  邓丽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加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