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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民初字第38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纪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纪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民初字第3820号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纪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纪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兴宝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邢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