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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东商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徐国清与赵杰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清,赵杰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东商初字第391号原告:徐国清。被告:赵杰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清与被告赵杰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国清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331元(已减半),由原告徐国清负担。审 判 员  虞宣义人民陪审员  郑志民人民陪审员  骆巧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吉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