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东商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徐国清与赵杰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清,赵杰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东商初字第391号原告:徐国清。被告:赵杰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清与被告赵杰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国清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331元(已减半),由原告徐国清负担。审 判 员 虞宣义人民陪审员 郑志民人民陪审员 骆巧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吉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