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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海登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香港易顺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香港易顺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海登字第4号申请人:香港易顺船务有限公司(E-SUNGSHIPPINGLIMITED),住所地:APIASAMOA。法定代表人:RENSHOUGUO委托代理人:王鸿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香港易顺船务有限公司(E-SUNGSHIPPINGLIMITED)(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香港易顺船务有限公司(E-SUNGSHIPPINGLIMITED)撤回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0元(申请人已预交),减半收取50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武寒霜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