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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一终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黎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一终字第9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某某,女,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伟,侯俊伟,均系辽宁成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无职业。上诉人黎某某、陈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上诉人黎某某、陈某均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黎某某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上诉人陈某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黎某某、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黎某某、陈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850元,上诉人黎某某预交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黎某某负担,上诉人陈某预交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彬代理审判员  杨东辉代理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