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一终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黎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一终字第9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某某,女,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伟,侯俊伟,均系辽宁成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无职业。上诉人黎某某、陈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上诉人黎某某、陈某均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黎某某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上诉人陈某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黎某某、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黎某某、陈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850元,上诉人黎某某预交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黎某某负担,上诉人陈某预交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彬代理审判员 杨东辉代理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