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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09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沈忱与无锡协信远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忱,无锡协信远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974号原告沈忱。委托代理人王友祥。委托代理人张翔。被告无锡协信远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雪莲。委托代理人杜峥。委托代理人徐彪。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忱与被告无锡协信远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信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忱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沈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此款已由沈忱预交),由沈忱负担。审判员  戴鸿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