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浔练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湖州练市丰凯制衣有限公司与上海晴添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练市丰凯制衣有限公司,上海晴添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浔练商初字第119号原告:湖州练市丰凯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练市镇工业园区正导路。法定代表人:施明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晴添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金廊公路41号4幢149室。法定代表人:张萌。本院在审理原告练市丰凯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晴添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练市丰凯制衣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练市丰凯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346元,由原告湖州练市丰凯制衣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 琼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戴建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