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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商终字第03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苏州市标正电器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富鑫金属制品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市标正电器有限公司,苏州市富鑫金属制品厂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商终字第03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标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法定代表人郑毛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超壮,江苏吴鼎律师事物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富鑫金属制品厂,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镇下村。投资人黄雪根,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陆新荣。上诉人苏州市标正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富鑫金属制品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3)相商初字第1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市标正电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市标正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州市标正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为161元,由上诉人苏州市标正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骆利群审 判 员  孙鲁江代理审判员  李晓琼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勤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