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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姑苏民五初字第0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苏州三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大件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苏州鼎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平江区市政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三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大件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苏州鼎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平江区市政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民五初字第0054号原告苏州三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镇庄基村。法定代表人李金龙,总经理。原告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大件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盛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潘火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洁(代理以上两原告),江苏拙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代理以上两原告),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鼎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跨塘镇湖滨村。法定代表人薛卫荣。被告苏州市平江区市政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平四路龙兴泵房内。法定代表人庄品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杰,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慧,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三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大件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鼎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平江区市政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三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大件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三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大件吊装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1元,减半收取2020.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320.50元,由原告苏州三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大件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宇容代理审判员  郏献涛人民陪审员  傅幼敏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苏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