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183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杰与赵鑫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赵鑫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1838-2号原告张杰。被告赵鑫峰。本院受理的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3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洪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