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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183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杰与赵鑫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赵鑫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1838-2号原告张杰。被告赵鑫峰。本院受理的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3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洪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