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仙民初字第49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庆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庆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仙民初字第4902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林向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柯慧敏,系信用联社信贷员,特别代理。被告张庆燕,男,住仙游县。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庆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