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贵州久联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周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久联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执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贵州久联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德丕,经理。被执行人周霞,女,汉族,遵义市人。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贵州久联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周霞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73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8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并承担诉讼费810元,执行费99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霞的银行存款11100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周霞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远贵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彭 鑫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