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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初字第424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三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初字第4245号原告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2798房间。法定代表人孟宪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必渊,男,1986年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玉文,女,1985年12月7日出生。被告山东三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龙泉商城2号楼。法定代表人李言平,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唐公司)与被告山东三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圣唐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三邦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圣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三邦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三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一元,由原告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国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