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高民初字第247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松涛与张好春、赵艳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涛,张好春,赵艳霞,明延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2470号原告张松涛。委托代理人张来金。被告张好春。被告赵艳霞。被告明延森。委托代理人阚宝相。原告张松涛与被告张好春、赵艳霞、明延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予娥人民陪审员  张洪君人民陪审员  张家仁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付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