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247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松涛与张好春、赵艳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涛,张好春,赵艳霞,明延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2470号原告张松涛。委托代理人张来金。被告张好春。被告赵艳霞。被告明延森。委托代理人阚宝相。原告张松涛与被告张好春、赵艳霞、明延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予娥人民陪审员 张洪君人民陪审员 张家仁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付 程 来自